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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街。2019年10月25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曲某某通过其朋友伪造了照片为其本人,身份信息为他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个,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排查中查获。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身份证驾驶证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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