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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定襄县**路**号,现住址山西省定襄县**路**号,**科技有限公司司机。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晋A****0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之家对面路段时,遇刘某某驾驶无号牌雅马哈牌二轮电动车在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4日死亡、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作出第1401051201900002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曲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399421****。

2.本案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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