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96********,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6时20分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285km+476.6m(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沙家疃村西)处,将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沙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曲某某电话报警,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鉴定意见;有现场勘验笔录;有证人常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该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