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某某(户籍地: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曲某某驾驶豫M****号小型汽车(载高某某),由卢某某**村沿**国道驶往卢某某**学校,驶至**国道与**学校交叉路口(**国道卢某某境****处),同卢某某**镇居民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赵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之交通事故。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曲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由于头部受到严重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19年11月19日,曲某某同赵世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赵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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