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33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住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9时33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鲁FK****小型普通客车(逾期未检验)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平湖市***镇平湖市****有限公司西侧地段时,与同方向行走至此站立的行人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任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平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曲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主动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曲某某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73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车辆买卖协议、公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琼微
检察官助理:徐峥凯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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