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镇**村**处,驶入中心虚线东侧,与被害人于某甲驾驶的由南向北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于某甲当场死亡,致乘坐鲁******号小型轿车的被害人马某某及于某乙受伤,被害人马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甲系车祸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马某某系车祸致内脏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曲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机动车未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曲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害人的身份证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检验报告、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事发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曲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双方达成谅解,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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