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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0********,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7日中午,被告人曲某某驾驶川W*****号越野车从美姑县城往洛俄依甘乡方向行。14时40分,车行驶至S103线453KM+300M美姑县境内牛牛坝段四俄千村第一个分路口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列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川******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人杨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列某某、车内乘坐人员祝某、恩某某、贾某某及川W*****越野车内乘坐人员李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美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曲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曲某某如实供述上诉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他受伤人员尚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勇锡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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