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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李某甲合同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5********,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 年4月9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5月20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因购买王某某(在逃)楼房欠款没钱还,2017 年11 月曲某某、李某甲在王某某唆使下,为偿还二人所欠王某某的个人债务,以汽车贷款方式骗取高某某200,000元贷款,并帮助王某某在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贷款车辆转卖他人,王某某携赃款潜逃。

经侦查,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买卖、抵押合同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转账记录、还款计划等;

2.证人张某某盆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在明知道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制作虚假合同、虚构事实等手段贷款购车,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云涛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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