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42000********,藏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某市聂荣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聂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聂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被聂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聂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普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16日向聂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聂荣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退回聂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聂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2月15日补查重报。聂荣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受理后,因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3月15日报请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5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15日至4月30日。聂荣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1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法对被告人曲某某指定了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晚,被告人曲某某向被告人普某某借刀子,普某某明知曲某某借刀是为了打架仍借刀给了曲某某,虽曾劝阻曲某某放弃作案,但最终未要回刀子。次日0时许曲某某带上从普某某处借的刀子前往被害人家中,将藏于身体右侧的刀子掏出向被害人永某某砍了三刀,分别砍向被害人永某某的右臂肘部内侧、右手腕和头部,后骑着被害人的电动车向聂荣县某某乡方向逃跑;22时许在聂荣县某某乡珠某某家中从我某某处借了手机与某某乡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县公安局民警进行联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那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永某某系左侧大脑脑实质挫裂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曲某某、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使用刀子砍了被害人永某某头部、被告人普某某明知曲某某要去打架而仍提供刀子,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本案中,曲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普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曲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义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普某某现羁押于那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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