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152,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花园*栋*单元****。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08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22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5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道***栋*单元*层**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8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告人曲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8年12月2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曲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另案处理)、苗泽东(在逃)、关某某(不构成犯罪)、张某某(不构成犯罪),预谋后在鞍山市铁东区前进路“小柴家的饭”快餐店,强行将被害人马某某带至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羊草庄村废弃小学,对被害人马某某进行殴打并非法拘禁,之后又将马某某带至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大宅门春饼烤鸭店内继续拘禁,在马某某的父母答应还钱后,于当日19时40分左右将马某某送至海城市腾鳌镇马某某家中。
另查,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其朋友刘某某(不构成犯罪),在捡到被害人李某乙遗失的手机后,在该手机上采取登录支付宝、微信并绑定银行卡的方法,将被害人李某乙农业银行卡内人民币通过现金转账和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轩百便利店、国际明珠8090便利店内刷卡购买香烟方法,共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农业银行卡内12995元人民币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 冯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殴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殴打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刚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曲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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