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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张某甲等4人非法采矿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货站。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后面车库。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麻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7日,富某某**镇**村单某甲经被告人曲某某、张某乙介绍,分别向被告人麻某某借款150万元,向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借款100万元。因单某甲欠款到期还不上,于2016年9月1日,单某甲将富某某**镇**村的学义砂场通过被告人曲某某抵押给麻某某、张某甲等人,并由被告人曲某某与单某乙签订砂场抵押协议,后将学义砂场工商营业执照更名为小伟砂场,法人为张某乙。

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9月份至2017年5月份期间,在富某某**镇**村的小伟砂场,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采砂船主刘某某,非法开采砂石11302立方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将非法开采的砂石3165立方米,销售给富某某**镇**村村民何某甲,砂石款共计72010元。何某甲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给小伟砂场购买柴油1066.27升、每升柴油4.85元,共计5173.59元,于2016年10月04日给小伟砂场购买柴油3038.43升、每升柴油4.85元,共计14736.3855元,于2018年2月份给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购买一头猪,价值2200元。何某甲已付小伟砂场砂石款共计22109.9755元。2016年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砂石未销售剩余的两堆砂石,目前堆放于小伟砂场砂坑岸边东北侧,经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砂堆量勘测,第一砂堆量V1 3489立方米,第二砂堆量V2 4648立方米,共计8137立方米。2019年10月16日,经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对2016年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砂石剩余砂堆石8137立方米,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每立方米砂石14.5元,共计117986.50元。2017年4月份张某乙不在小伟砂场离开,至此以后未参与小伟砂场经营。

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于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富某某**镇**村的小伟砂场砂坑内,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采砂船主赵某某和船工许某某,非法开采砂石30000立方米。

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麻某某于2017年11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在富某某**镇**村的小伟砂场砂坑内和富某某**镇**村段乌裕尔河河道内,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采砂船主赵某某,非法开采砂石69458.3立方米(其中包含2018年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砂石未销售的一堆砂石,目前堆放于小伟砂场砂坑岸边东南侧,经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砂堆量勘测,砂堆量V3 19591立方米。2019年6月12日,经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对2018年小伟砂场未销售的剩余砂堆量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每立方米砂石15元,共计293865元)。在小伟砂场东南处分别非法取土5776.5立方米。被告人麻某某于2017年11月参与小伟砂场经营,并于2018年7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麻某某派董某某到小伟砂场负责销售砂石开票、管账。

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麻某某将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砂石的销售情况如下:

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6日期间,嫩双公路富裕段A7合同段徐某某到小伟砂场购买混砂2280.8立方米、每立方米混砂25元、共计57020元。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嫩双公路富裕段A7合同段办公室结算砂石款现金57020元。

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10月6日期间,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的砂石通过朱某某销售给嫩双公路富裕段A6合同段混砂80162.5立方米(其中包含小伟砂场的混砂50762立方米、每立方米混砂19元、共计964478元,鑫昕源砂场的混砂29400.5立方米、每立方米混砂19元、共计558609.5元),共计1523087.5元。土方5776.5立方米,每立方米10元,共计57765元。朱某某先后付给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麻某某砂石款和土方款共计140万元(其中朱某某打款107万元给被告人曲某某媳妇鞠某某的齐齐哈尔农商银行银行账户,2018年5月15日朱某某打款20万元给被告人曲某某媳妇鞠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2018年7月29日朱某某打款5万元给被告人麻某某会计汪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朱某某通过微信先后给曲某某的微信转账共计8万元的砂石款)。

2018年6月28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给嫩双公路A5合同段的张某丙混砂7754.8立方米(其中包含小伟砂场混砂5112.8立方米、每立方米28元、共计:143158.4元,鑫昕源砂场混砂2642立方米、每立方米28元、共计:73976元,被告人曲某某实际给鑫昕源砂场的混砂是每立方米26元)。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15日,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给嫩双公路A5合同段的张某丙混砂16346.7立方米、每立方米14元、共计228854元。嫩双公路A5合同段用闫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分别给小伟砂场的董某某农商行账号于2018年8月10日转账188012元砂石款、于2018年9月6日转账4400元砂石款、于2018年12月24日转账22510.6元、于2019年1月30日转账100000砂石款,2019年4月16日嫩双公路A5合同段用富某某忠乔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给被告人曲某某媳妇鞠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78855.2元砂石款,2019年03月18日嫩双公路A5合同段用张某丁的农商行账号给小伟砂场的董某某农商行账号转账50000元砂石款。

2019年1月份,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给富某某繁荣种畜场的费某甲混砂、细砂、河流石共计3052立方米(109车、每车28立方米、每车砂石价格450元),共计49080元。费某甲通过微信给小伟砂场董某某的微信转账砂石款共计49080元。

2019年3、4月份期间,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给富某某繁荣乡的肖某某513立方米混砂(19车、每车27立方米、每车砂石价格450元),共计8550元。肖某某给小伟砂场的董某某砂石款现金共计8550元。

2019年4月10日,小伟砂场非法开采的砂石销售给富某某塔哈镇东塔哈村的何某乙1800立方米混砂(96车),每立方米混砂23元,共计39500元。何某乙给小伟砂场的董某某砂石款现金20000元,因小伟砂场欠何某乙岳父单某乙电费10000元,所以何某乙用小伟砂场欠的10000元电费钱抵账购买小伟砂场混砂的砂石款10000元。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参与开采砂石110760.3立方米,金额为1640753.5元,被告人麻某某参与开采砂石69458.3立方米,金额为1041874.5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开采砂石11302立方米,金额为163879元。其中未销售27728立方米(V1、V2、V3),金额为411851.5元。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在富某某**镇**村东北侧小伟砂场的板房内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22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抓获;被告人张某乙于2019年7月17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抓获;被告人麻某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到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1个;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富某某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2018年嫩双公路富裕段A6合同段采购明细表、嫩双公路A6标段付富某某名楠砂石经销处材料款明细说明、2018年嫩双公路富裕段A7合同段采购明细表、收料单、收据、2018-2019年嫩双公路A5标段购买曲四砂场砂砾数量清单、2018-2019年嫩双公路A5标段购买曲四砂场砂砾付款清单、曲某某采砂位置的情况说明、砂粒供货合同、协议书、鞠某某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鞠某某齐齐哈尔农商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汪某某、董某某齐齐哈尔农商银行开户信息及流水,汪某某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采砂款收款记录、董某某微信转账记录、张某甲微信转账记录、费某乙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

3证人何某乙、赵某某、敖某某、朱某某、董某某等21的证言;

4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麻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张某甲、麻某某、张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曲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甲、麻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麻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艳红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麻某某、张某乙在住地候审;

3全部案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担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得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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