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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

被告单位大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623,单位地址瓦房店市**乡**村,法定代表人刘某甲。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女,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59135****。

被告人曲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4023,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1********4011,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矿长,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7年5月6日依法追诉大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询问了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7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5月6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大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瓦房店市**乡**村开采石灰岩,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曲某某雇佣矿长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指挥工人非法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石灰岩。经勘测,非法越界开采石灰岩511630立方米。经估价,上述石灰岩价值人民币1637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价格鉴定结论书。5.越界开采勘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需要追究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代理检察员:  李  娟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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