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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宋某某滥伐林木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其位于**镇***村*林班****小班天然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采伐证后,曲某某将该林木卖给宋某某,由宋某某负责砍伐。在砍伐过程中,经二被告人合意后,超期超范围采伐林木975株,合立木蓄积137.936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宋某某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5月2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宋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沈嘉林鉴字[2020]第482号技术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宋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宋某某共同实施滥伐林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寒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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