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呷某某等3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案)(公开版)_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 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刑拘前住甘孜县****街,202052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623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呷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8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乡**村**组,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洛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89********,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刑拘前住甘孜县**乡***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呷某某、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呷某某从拥某某(在逃)处在炉霍县更知乡宗科沟(国有林区)购买了16根云杉后雇拥被告人洛某某的大车并装上。由被告人洛某某负责驾驶装有云杉的大车,被告人呷某某坐在大车副驾驶,被告人曲某某驾驶一辆长安车望风,两车朝甘孜县方向行驶。2020年5月20日6时58分,被正常巡逻的炉霍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01)字(2020)392号鉴定意见:木材名称为云杉。原木材积为27.389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42.1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呷某某没有合法运输林某的手续还雇用被告人洛某某的车辆进行运输,被告人洛某某明知运输的是木料还为了佣金去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刑事责任。1、三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2、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三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罚金4000元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四郎拥忠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呷某某、洛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院补充卷1册。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14份。4、光碟7张。5、涉案林某及运输车辆现存放于炉霍县森林警察大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