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95********,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勒格马里,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8********,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0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至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经预谋,到被害人丁某某位于晋江市**镇**别墅,撬窗入户,进入该别墅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在福建省福清市**招待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户籍证明、工作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勒格马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勒格马里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八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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