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曲某莫某各,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7********,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昭觉县人,住昭觉县**乡**村**社**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案件移送昭觉县公安局办理;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1月12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曲某莫某各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莫某各在昆明市为牟取利益,利用未成年人扎某某(女,2012年出生)帮其贩卖毒品。2020年9月9日,民警在昆明市沙沟尾村一出租房五楼楼道上,将前来交毒品给扎拉阿依的曲某莫某各抓获,并从其携带的外卖塑料袋底部,查获12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16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莫某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莫某各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曲某莫某各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3卷,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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