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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木小平、莫色说古盗窃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曲木小平,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8********,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乡**村**组**号,于201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月,并处罚金7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莫色说古,绰号一把手,男性,1988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8********,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号,于2011年3月21日因罪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6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罚金3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小平、莫色说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曲木小平、莫色说古在绥江县城一家宾馆商议在绥江县城盗窃,后曲木小平以攀爬入户的方式进入绥江县中城镇湖广路19号2单元401室陈某某家将一台价值500元的银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盗走,莫色说古以攀爬入户的方式进入绥江县中城镇湖广路16号2单元301室王某某家盗走现金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曲木小平、莫色说古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木小平、莫色说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小平、莫色说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翻窗入户方式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华银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曲木小平、莫色说古现羁押昭通市昭阳区关爱治疗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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