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贪污案)_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区**街道**社区**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经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呈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云南省**公司为云南省**局出资的国有企业,系云南省**局省级动态储备计划中指定的省内合作企业之一。

2007年至2017年期间,在与省外企业进行动态粮采购合作过程中,时任云南省**公司**经理的曲某某受该公司经理李某某(另处)安排,与该公司财统部经理张某某(另处)套取动态粮补贴款。具体如下:

2007年-2014年,曲某某受李某某的安排,向粮食经销商收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铁路运输大票,后由李某某、张某某以此申请补贴并要求省外合作企业进行返款。

2015年-2017年,曲某某受李某某的安排,联系了昆明凉亭内的部分粮食经销商赵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等人,并由云南省**公司与上述粮食经销商的上游企业签订虚假动态粮采购协议,后曲某某向上述粮商收集铁路运输大票及采购协议后交给张某某等人申请动态粮补贴。在动态粮补贴款到账后,李某某、张某某、曲某某要求上述粮商返还部分补贴款并进行私分。

曲某某与李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动态粮补贴款共计13554815.06元,其中曲某某分得1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同案犯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受他人安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云江

检察员助理:金燕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