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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兴业滥伐林木、盗伐林木等案)_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曲兴业,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24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诈骗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兴业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苦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伐林木犯罪

1.2018年7月,被告人曲兴业找到海伦市**乡**村村民赵某甲的林地委托人刘某甲,商谈购买赵某甲位于**乡**村**屯屯后200米处林木,在协商购买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初,在未取得林权人赵某甲和林权人赵某甲的委托人刘某甲的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赵某甲树地林木盗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344棵,合立木材积65.1625立方米。

2.2019年初,被告人曲兴业在未经海伦市**乡**村**组村民林权人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宋某某位于**乡**村**庙东南树地中的杨树采伐,盗伐杨树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156棵,合立木材积27.96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侦破经过、检尺野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证人赵某甲、刘某甲、宋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曲兴业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森林资源保护中心林木立木材积报告;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经侦查,被告人曲兴业于2019年11月5日被海伦市森林公安局抓获。

二、滥伐林木犯罪

1.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曲兴业购买了海伦市**镇**村**组赵某乙家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当日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97棵,合立木材积27.5686立方米。

2.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镇**村**组村民李某某家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于当日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34棵,合立木材积7.7902立方米。

3.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镇**村**组村民赵某丙家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43棵,合立木材积7.2709立方米。

4.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镇**村**组村民赵某丁家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20棵,合立木材积4.6275立方米。

5.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家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7棵,合立木材积2.861立方米。

6.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曲兴业将海伦市**镇**村**组张某某家林木采伐,被采伐林木位于**镇**村**组南洼地大坝两侧,曲兴业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257棵,合立木材积34.7209立方米。

7.2018年秋季,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双录乡**村**屯村民减某某家林木,采伐林木位于海伦市**乡**村窝张屯北沟,曲兴业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木270棵,合立木材积36.3399立方米。

8.2018年11月,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乡**村村支部书记苑某某家杨树地,该林地位于**村**屯东北两公里处,曲兴业购买后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木103棵,合立木材积6.7405立方米。

9.2019年2月末,被告人曲兴业购买海伦市双录乡双进村1组村民赵某戊树地,该树地位于双录乡双荣村村委会北30米大沟处,曲兴业购买后在未办理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木102棵,合立木材积19.0628立方米。

10.2019年4月,被告人曲兴业将海伦市**乡**村养牛场北3公里处寇某某家片林擅自采伐,曲兴业购买后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伐,经林业工程师现场检尺共计杨树281棵,合立木材积58.114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证复印件、买卖协议、检尺野账、微信转账、欠据等;

2.证人李某某、臧某某、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曲兴业的供述和辩解;

4.海伦市森林资源保护中心林木立木材积报告;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三、诈骗犯罪

2018年8月,被告人曲兴业从海伦市**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处借款80,000元,用海伦市**乡**村杨某甲树地林权证抵押,该树地实际在2017年11月被杨某甲儿子杨某乙以30,000元卖给曲兴业并将林权证交给曲兴业办理采伐手续。2018年春,该树地已经被曲兴业采伐,曲兴业持该林权证,并伪造买卖协议(协议日期2018年5月16日),于2018年8月从王某某处借款80,000元,称用杨某甲卖给他的林地抵押,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去找曲兴业要钱时发现该林地在借款前就已经被曲兴业采伐,并且曲兴业交给王某某的买卖协议中的卖方杨某甲早在2015年已死亡。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找到曲兴业讨要,曲兴业先后还款34,000元。余款46,000元案发后没有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曲兴业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买卖协议等;
2.证人宁某某、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曲兴业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曲兴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兴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93.1309立方米、滥伐林木205.0972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兴业的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兴业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曲兴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曲兴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曲兴业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曲兴业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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