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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东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曲东旭,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住宜良县**镇**村**号。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东旭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曲东旭冒充军人,以虚构的身份,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孙某某并与孙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以帮助孙某某的弟弟找关系去部队当兵、住院、部队购买装备等各类理由骗取孙某某及其家人人民币48700元,并多次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

2.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曲东旭以相同手段与被害人吴某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后,编造出差、没有生活费、没有物业费等各类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4100元。后归还被害人3000元。

3.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曲东旭冒充军人,以虚构的身份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尹某某,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受伤住院需要钱、发生车祸等各类理由骗取尹某某人民币10000元,现已归还10000元。

4.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曲东旭冒充军人、谎称自己的战友是玉溪交警,以可以帮宋某某办理驾驶证等为由,取得宋某某及杨某某信任后,骗取宋某某及杨某某人民币5500元。

上述被害人被骗金额共计68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判决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曲东旭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扣押等笔录:关于作案人员的辨认笔录、作案工具扣押笔录等;5.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东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东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冒充军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东旭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曲东旭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曲东旭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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