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19分,被告人暴某某酒后驾驶晋E****8小型轿车沿高平市长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五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暴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暴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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