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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智某甲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智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路**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智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A****O号的小型客车,搭载儿子智某乙、朋友任某某张大伟沿舒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关桥村路段处,超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车辆撞至右侧路边树上,造成车辆损坏,车内人员均受伤,智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8月20日死亡。经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智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人对智某甲交通肇事的证言;

3.被告人智某甲对其交通肇事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鉴定等鉴定意见;

5.勘验卷宗;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智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智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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