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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智某某滥伐林木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小学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伊川县,住址:河南省伊川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6月2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智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西草店社区以六千元的价格购买洛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门口的十五棵杨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15棵杨树砍伐,折合蓄积13.2458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洛阳市林业调查规划管理站调查报告;

6、户籍证明;

7、其它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秋丽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智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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