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01:22时许,被告人智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1****号车,沿着市府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场南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智某某具有C1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了被告人智某某驾驶的蒙B1****号车属于正常年检的车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到案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智某某的到案情况。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智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事实。
3、鉴定意见:证明了被告人智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95.8mg/100ml的事实。
4、视听资料:证明了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以及对车辆扣押、对被告人采集血样检验鉴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智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智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柱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包头市昆区**路**号街坊**栋**单元**楼西户; 联系电话:1858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文书相关法律条文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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