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迎泽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被五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五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智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9小型客车从五台县阳白乡阳白村到上红表村,由南向北行至殿东线7KM+700M处越过中心线行驶,遇对向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上红表村到阳白村,双方在交会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智某某打电话叫来其亲戚卫某甲,卫某乙,卫某乙又叫来卫某丙,卫某乙于15时30分许用卫某丙的手机(1583427****)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后确认被害人李某某已死亡。智某某肇事后未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离开现场,逃至阳白乡探头村。18时左右,卫某甲让卫某丙通知李某某家属,18时21分,李某某家属报警。五台县交警队民警接警后到山泉村智某某父亲家中寻找智某某未果。19时57分,智某某用其探头村亲戚朱某某的电话(1399408****)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肇事**,现在阳白乡探头村。民警又到探头村将智某某带到现场,并于21时整对其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mg/100ml。
2020年7月13日,五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虹丽
检察官助理:闫峰海
2020年10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智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等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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