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刑检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智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6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智某某、钱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智某某、钱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智某某、钱某某于2018年6月至12月间,在居住的吉林市昌邑区家逸生活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营利为目的,为互联网上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用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的开奖结果押大小等方式,接受微信群内参赌****,进行赌博活动,并以赌资的0.5%抽头渔利。截至案发,共接受赌资投注累计数额达人民币3,651,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电脑、银行卡
书证
1.抓捕、破案经过;
2.手机微信****;
3.银行流水清单;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6.情况说明。
(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
(四)被告人智某某、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某、钱某某以赢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原满
2019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智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随卷移送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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