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6********,汉族,小学文化,**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侯某甲、侯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新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戊,又名某某己,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镇**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庚,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村村民代表,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太谷县**乡**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村民代表,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吕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辛,绰号“某某壬、某某癸”,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A,又名某某B,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村村委**,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C,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D,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E,绰号“某某F”,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村民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镇**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绰号“某某G”,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镇**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某某H”,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乡***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等21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张三喜(已判决)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对被害人李某乙的石材厂进行强拆,后被告人某某乙和张**、武**(已判决)按照会议安排将李某乙的石材厂强行拆除。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石材厂价值11.7619万元。
2.2012年5月25日,张**、董**(已判决)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决定对被害人胡某丙家进行强拆,按照会议的安排,张**带领张**(已判决)、董**以及先锋队、保安队、村民代表等人员先后到胡某丙旧家、新院,让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和白*、武**、郭*、智**(以上4人已判决)和武**、成**、薛**、白**、李**、武**、武**(以上7人另案处理),在旧家将被害人胡某丙及其家人郝润梅、胡某丁、胡某戊4人控制,并指挥智宇红(已判决)将胡某丙新家强行拆除。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房屋价值26.971008万元。
3.2012年5月25日,张*8等人将被害人胡某丙的旧家强行拆除,后又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和武**、成**、薛**、白**、李**、武**、武**分别在太谷县人民医院和胡某丙旧家轮流看守被害人胡某丙、郝**、胡某丁、胡某戊,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60余小时。
4.2013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段某某和张**、白*、武**、薛**、武**、武**、武**、武**(以上8人已判)到太谷县金芙蓉商务会馆,欲寻找被害人毕某甲滋事,因未找到毕某甲,遂对该会馆进行砸打,并无故殴打被害人张某戊(毕某甲之母),致其受伤到晋中二院住院治疗。后张**又与上述人员及孙**、智**(以上2人已判)到晋中二院,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某某乙、智 **、某某戊、某某庚、武某甲、任某某、胡某乙、吕某甲、某某辛、武某乙、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E、张某甲、苗某某、程某甲、张某乙和张**、吕**、智**、智**、智**、程**(以上6人已判决)、智**、智**(以上2人另案处理)闻讯先后赶到晋中二院九楼,持械对住院的张某戊和陪同该张的被害人毕某甲、毕某乙(毕某甲之父)、王**实施殴打,致毕某甲、毕某乙、张某戊受伤,张某戊的手机损坏。经山西省太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毕某甲、张某戊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山西省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芙蓉会馆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为1.0882万元,张某戊被损坏手机价值1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程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戊、胡某丙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等21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辨认等笔录:郭**等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强拆胡某丙家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等21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某某乙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某某乙、某某丁、某某戊、段某某、某某庚、武某甲、任某某、胡某乙、吕某甲、某某辛、武某乙、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E、张某甲、苗某某、程某甲、张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某某乙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某某丁、某某戊、段某某、某某庚、武某甲、任某某、胡某乙、吕某甲、某某辛、武某乙、某某A、某某C、某某D、某某E、张某甲、苗某某、程某甲、张某乙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某某乙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某某丁、某某戊、段某某、某某庚、武某甲、任某某、胡某乙、吕某甲、某某辛、武某乙、某某A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某某C、某某D、某某E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苗某某、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某某乙、某某C、某某丁、某某戊、某某庚、武某甲、任某某、胡某乙、吕某甲、某某辛、武某乙、某某A、某某D、某某E、张某甲、张某乙现住太谷县**乡**村,被告人段某某、程某甲、苗某某现住太谷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1份。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玉林,绰号黑四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小学文化,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5号楼2单元102室。2019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连宝,绰号“侯山山、侯三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4号楼5单元601室。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升俊,绰号“智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8号楼1单元102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喜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10号楼5单元601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小军,又名智亮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9号楼6单元401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鑫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明星镇田丰村。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易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41008381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太谷县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9号楼5单元302室。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利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851224381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11号楼5单元102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晋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7号楼2单元301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振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6号楼1单元502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建斌,绰号“吕黑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8号楼5单元301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永亮,绰号“智刚只、智刚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7号楼5单元202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8号楼1单元402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联义,又名智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北郭村村委委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3号楼4单元301室。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维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6号楼2单元302室。2019年4月23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4号楼3单元501室。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智联玉,绰号“智四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北郭村村民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5号楼1单元201室。2019年5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宝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北区8号楼5单元202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明星镇田丰村。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瑞忠,男,绰号“小儿”,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明星镇田丰村。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璐,绰号“璐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950510383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水秀乡北郭新区南区12号楼1单元101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玉林等21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张三喜(已判决)组织村两委委员、村民代表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对被害人李云生的石材厂进行强拆,后被告人智升俊和张三喜、武映平(已判决)按照会议安排将李云生的石材厂强行拆除。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石材厂价值11.7619万元。
2.2012年5月25日,张三喜、董新民(已判决)组织村两委委员、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决定对被害人胡爱民家进行强拆,按照会议的安排,张三喜带领张玉根(已判决)、董新民以及先锋队、保安队、村民代表等人员先后到胡爱民旧家、新院,让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和白珀、武映平、郭腾、智虎强(以上4人已判决)和武庆华、成继先、薛俊兰、白景兰、李振林、武映忠、武春根(以上7人另案处理),在旧家将被害人胡爱民及其家人郝润梅、胡志成、胡志兴4人控制,并指挥智宇红(已判决)将胡爱民新家强行拆除。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房屋价值26.971008万元。
3.2012年5月25日,张三喜等人将被害人胡爱民的旧家强行拆除,后又安排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和武映平、成继先、薛俊兰、白景兰、李振林、武映忠、武春根分别在太谷县人民医院和胡爱民旧家轮流看守被害人胡爱民、郝润梅、胡志成、胡志兴,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60余小时。
4.2013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段鑫茂和张三喜、白珀、武映平、薛振江、武侯利、武庆华、武庆年、武二小(以上8人已判)到太谷县金芙蓉商务会馆,欲寻找被害人毕嘉岑滋事,因未找到毕嘉岑,遂对该会馆进行砸打,并无故殴打被害人张川蓉(毕嘉岑之母),致其受伤到晋中二院住院治疗。后张三喜又与上述人员及孙红兵、智艳刚(以上2人已判)到晋中二院,期间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智升俊、智 喜川、智小军、智易明、武利峰、任晋杰、胡振江、吕建斌、智永亮、武帅、智联义、智维亮、智建伟、智联玉、张宝喜、苗晋、程瑞忠、张璐和张玉根、吕建国、智升瑞、智生瑞、智文贵、程俊旗(以上6人已判决)、智步刚、智喜岭(以上2人另案处理)闻讯先后赶到晋中二院九楼,持械对住院的张川蓉和陪同该张的被害人毕嘉岑、毕守元(毕嘉岑之父)、王鹏实施殴打,致毕嘉岑、毕守元、张川蓉受伤,张川蓉的手机损坏。经山西省太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毕守元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毕嘉岑、张川蓉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山西省太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芙蓉会馆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为1.0882万元,张川蓉被损坏手机价值1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拉迪、程晓峰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川蓉、胡爱民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玉林等21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辨认等笔录:郭腾等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强拆胡爱民家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玉林等21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智升俊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智升俊、智喜川、智小军、段鑫茂、智易明、武利峰、任晋杰、胡振江、吕建斌、智永亮、武帅、智联义、智维亮、智建伟、智联玉、张宝喜、苗晋、程瑞忠、张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的刑事责任,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智升俊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智喜川、智小军、段鑫茂、智易明、武利峰、任晋杰、胡振江、吕建斌、智永亮、武帅、智联义、智维亮、智建伟、智联玉、张宝喜、苗晋、程瑞忠、张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智升俊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智喜川、智小军、段鑫茂、智易明、武利峰、任晋杰、胡振江、吕建斌、智永亮、武帅、智联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智维亮、智建伟、智联玉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宝喜、苗晋、程瑞忠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张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玉林、胡连宝、智升俊、智维亮、智喜川、智小军、智易明、武利峰、任晋杰、胡振江、吕建斌、智永亮、武帅、智联义、智建伟、智联玉、张宝喜、张璐现住太谷县水秀乡北郭村,被告人段鑫茂、程瑞忠、苗晋现住太谷县明星镇田丰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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