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景*甲、景*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8********,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景*乙,男 ,1983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3********,仡佬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甲、景*乙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景*甲、景*乙在万山区**街道万和星城三期工地9号楼23层楼面上施工时未按规定穿衣服、戴帽子,工地安全员被害人李某某巡逻时发现后对二人进行拍照继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景应才和景应良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

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侧胸部第7、8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景*甲、景*乙系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扳手一把;2.受、立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2.证人陈某某、方某某、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景*甲、景*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甲、景*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甲、景*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甲、景*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  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 被告人景*甲、景*乙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家中,景应才联系电话:1780841****,景应良联系电话1848566****。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简易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