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景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352号1-1-201,现住址同户籍地。案发前系**大学**负责人。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世界杯开幕后,被告人景某开始进行网络赌球,同年12月,被告人景某先将本人积蓄输光,又在各类网络金融平台贷款用于网络赌球。因累积贷款无法偿还,被告人景某在明知自己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虚构“帮助母亲公司完成业务量”、“母亲手机店营业额任务需要”、“父母病重,家中有重大变故”、“自己出车祸”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借款全部用于网络赌球及债务偿还。
1、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业务冲业绩”为由让被害人热某甲从支付宝借呗借款十二万,并约定借款利息及产生费用由景某承担。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景某给被害人热某甲还款90609.08元。被告人景某共计诈骗被害人热某甲31133.65元人民币。
2、2020年4月20日至25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储蓄任务”为由,分5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分5次给被告人景某转账500000元人民币。
3、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业务需要冲业务量”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甲200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业务需要冲业务量”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5000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重病需要做手术”为由,骗取被害人孜某某10000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业务需要冲业务量”为由,让被害人张某乙使用支付宝借呗借款后给其转账65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实际损失66242.15元人民币。
7、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景某以“购买集资房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李某甲从支付宝借呗、分期乐等给其借款31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实际损失28239.36元人民币。
8、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景某以“购买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努某某20000元人民币。
9、2020年1月12日、15日,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0000元人民币。
10、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需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15000元人民币。
11、2020年3月9日,被告人景某以 “父亲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15366元人民币。
1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6000元人民币。
13、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存款储蓄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热某乙30330元人民币。
14、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甲20000元人民币。
15、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手机店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买某某14000元人民币。
16、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景某以“装修房屋欠款倒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冶某某12000元人民币。
17、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144000元人民币。
18、2020年3月14日、15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公司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丁36091.8元人民币。
19、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20000元人民币。
20、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40000元人民币。
21、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公司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甲10000元人民币。
22、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手机店完成消费额”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甲4000元人民币。
23、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刷单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乌某某50000元人民币。
24、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景某以“购买集资房”为由,让被害人陈某甲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陈某甲实际损失20583元人民币。
25、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商行刷单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30000元人民币。
26、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做手术”为由,让被害人胡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胡某乙实际损失20212元人民币。
27、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银行揽储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代某某30000元人民币。
28、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许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许某乙扬实际损失40852.28元人民币。
29、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存款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丁40000元人民币。
30、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信用卡刷卡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25000元人民币。
3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景某以“家中生意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崔某甲15000元人民币。
3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刷卡任务”为由,让被害人杨某丙从支付宝借呗等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杨某丙实际损失30294元人民币。
33、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李某戊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李某戊实际损失20108元人民币。
34、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重病住院”为由,让刘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5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实际损失53660元人民币。
35、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穆某某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4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穆某某实际损失24672元人民币。
36、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潘某某支付宝借呗借款30000元,信用卡转账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实际损失50360元人民币。
37、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业务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10000元人民币。
38、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刷信用卡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甲10000元人民币。
39、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刷信用卡任务”为由,让被害人邹某某使用信用卡转账25000元;使用支付宝借呗借款140000元转账,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邹某某实际损失167818元人民币。
40、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手机店完成营业额”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3000元人民币。
41、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手机店完成业绩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甲15000元人民币。
42、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景某以“信用卡逾期需要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乙16000元人民币。
4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手机店完成营业额”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10000元人民币。
44、2020年4月18日、19日,被告人景某以“购买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甲20000元人民币。
45、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20000元人民币。
46、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生意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20000元人民币。
47、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刘某丁使用支付宝给其转账3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刘某丁实际损失30157.5元人民币。
48、2020年3月21日、22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银行业务需要周转”为由,让被害人刘某戊从支付宝借呗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刘某戊实际损失102355元人民币。
49、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景某以“家中有急事”为由,让被害人杨某丁从支付宝借呗借款1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杨某丁实际损失10040元人民币。
50、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偿还装修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29000元人民币。
5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8000元人民币。
52、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亲戚完成营业额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阿某某10000元人民币。
53、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让被害人段某某从支付宝借呗借款45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段某某实际损失46842.75元人民币。
54、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景某以“购买房屋”为由,让被害人李某己使用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李某己实际损失22494.68元人民币。
55、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公司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戊20000元人民币。
56、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存款储蓄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庚20000元人民币。
57、2020年5月9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尿毒症”为由,让被害人李某辛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5000元、从微粒贷借款5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李某辛实际损失32078.15元人民币。
58、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刘某己从支付宝借呗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产被害人刘某己实际损失41820元人民币。
59、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尿毒症”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200元人民币。
60、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让被害人赵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4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赵某乙实际损失45360元人民币。
61、2020年2月3日、8日,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让被害人徐某某支付宝借呗借款25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25425.25元人民币。
62、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公司完成贷款业务”为由,让被害人李某壬从支付宝借呗、京东借条、360借条借款共计42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9527.75元人民币。
63、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刷信用卡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乙140000元人民币。
64、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合伙做生意”、“父亲重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艾某某215000元人民币。
65、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让被害人崔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4000元,从美团生活费借款7000,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崔某乙实际损失33717.55元人民币。
66、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房屋装修”、“出交通事故”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庚47000元人民币。
67、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江某某从支付宝借呗借款18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8563.62元人民币。
68、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完成任务”为由,让被害人夏某甲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夏某甲实际损失20193.8元人民币。
69、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景某以“购买房屋首付不够”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癸3000元人民币。
70、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父母手机店刷营业额”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辛20000元人民币。
71、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20000元人民币。
72、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尿毒症”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乙14000元人民币。
73、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景某多次以“购买房屋、装修”为由,让被害人刘某壬从支付宝借呗借款54549元,使用支付宝给景某转账54549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期间被告人景某归还部分借款,造成被害人刘某壬实际损失35040.13元人民币。
7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景某以“家人患有重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丙17000元人民币。
75、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经济困难需要周转”为由,让被害人王某丙从支付宝借呗等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骗取被害人王某丙79808.16元人民币。
76、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重病”为由,让被害人马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马某乙实际损失21098元人民币。
77、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重病”为由,骗取被害人戚某某50000元人民币。
78、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重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己17000元人民币。
79、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尿毒症急需手术”为由,让被害人夏某乙从京东白条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被害人夏某乙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再次给景某转账2000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50235.22元人民币。
80、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装修房屋、母亲患有尿毒症需要手术”为由,让被害人丁某乙从支付宝借呗给其转账90000元人民币,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95236.62元人民币。
81、2020年2月6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重病”为由,骗取被害人迪某某6000元人民币。
82、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景某以“父亲患有尿毒症急需手术”为由,让被害人张某庚从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0元,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造成被害人张某庚实际损失20427元人民币。
83、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景某以“帮助母亲手机店完成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癸20000元人民币。
84、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朋友做生意,父亲患有重病”为由,让被害人于某某从支付宝借呗等网络金融平台借款转账给景某。并约定利息由景某承担。骗取被害人于某某129963.48元人民币。
85、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公司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丙15000元人民币。
86、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出交通事故、母亲完成任务”等为由,让被害人何某乙从支付宝借呗借款等给其转账120000元。期间被告人归还部分。造成被害人何某乙81476.85元人民币。
87、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购买房屋房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丁50000元人民币。
88、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手机店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8000元人民币。
89、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完成任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子30000元人民币。
90、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装修房屋,父亲重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辛25000元人民币。
91、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景某以“母亲公司业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戊60000元人民币。
92、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戊15000元人民币。
93、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景某以“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凡某某7000元人民币。
9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景某以“出交通事故”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丙2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景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或者归还被害人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热某甲等94名被害人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被告人景某博彩充值情况及银行卡、支付宝等交易流水、常口信息、到案经过等材料;
2.证人孙某某、关某某证言;
3.被害人热某甲等94人报案材料及陈述;
4.被告人景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8023.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可可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景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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