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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景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乡**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景某某在兴和县**乡**村委会**村东建喷灌圈涉嫌非法占用**村委会**村西南皮地集体的林地,林地原有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破坏,在喷灌圈内种植葵花、莜麦、甜菜等农作物,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经兴和县森林局聘请乌兰察布市悠然山水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景某某建建喷灌圈涉嫌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测定,经测定景某某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3.1632公顷(47.448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树种为柠条,林种为防护林,公益林类别为国家一级公益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景某某的身份信息,兴和县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土地承包合同,兴和县林业局土地性质说明;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祝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4. 乌兰察布市悠然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5.兴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耀斌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于兴和县**乡**村委会**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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