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2007年6月至2015年3月任**镇**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4月至今任**镇**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捕前住河北省昌黎县**镇**村。2015年7月27日因违反财经纪律被中共昌黎县纪委给予警告处分。2020年7月22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昌黎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全县造林绿化步伐,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和容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县40个村庄周边栽植宽度不少于20米的环村林带,绿化总面积2300亩。每亩每年补助1000元,共补8年,该工程由各乡镇区组织实施。某镇接通知后组织召开村干部会议,传达上级村庄绿化精神,委托各村干部组织实施该项工作。
某镇某村原本就有历史遗留“老林带”,当时是为了防风固沙在村四围种植的林带,属于村集体土地,九十年代村委会以抓阄的形式将林带承包给村民个人,并口头约定由村民负责管理林带,可以在“老林带”上套种庄稼,收益归村民个人。因长期管理不善,“老林带”上的老树所剩无几,一直由村民耕种。
2014年某村村主任景某甲按照上级村庄绿化要求,协助镇政府实施环村林带工程,通过广播号召村民在本村的“老林带”地块基础上栽种树木。树苗有林业局免费发放,栽种后按照原来的惯例,由各户村民根据承包地块自行管理。2014年、2015年某村环村林带经林业发展中心验收合格总面积分别为69亩,2016年验收合格67亩,2017年验收合格40亩。2015年至2019年期间,林业部门经某镇财政所向某村委会拨付2014年至2017年环村林带补助款共计245000元。
白坨子村在实施环村林带工程过程中,景某甲为使其前妻王某甲、叔伯姐夫石某甲获得更多林带补助款,对外故意向其他村民隐瞒环村林带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的事实。为掩人耳目,景某甲以王某甲、石某甲二人名义在村南、村东,另外承包村民责任田种植树苗,且对外宣称该承包土地栽种树苗林业局给予补助,以掩盖林业发展中心发放环村林带补助真相。景某甲对上级称环村林带是王某甲、石某甲二人栽种,2015年至2020年1月期间,景某甲分别以王某甲、石某甲的名义领取环村林带补助款共计245000元。其中63900元为景某甲及其亲属自家林带应得补偿款;以虚报冒领、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孟某甲、白某某等十余户村民环村林带补助款174380元。具体情况:1、应付未付村民环村林带补助款涉及孟某甲、白某某等12户村民及村旁道路1条,涉及金额149500元;2、支付徐某某等3户林带承包户每年每亩林带补助款350元共计6720元,每亩截留650元共计24880元。上述款项174380元,被景某甲以王某甲和石某甲名义领取后,分给王某甲、景某乙(石某甲妻子,景某甲叔伯姐)。现被告人景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赃款174380元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 景某甲任职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环村林带统计表、记账凭证、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汇凭证、昌黎县人民政府文件、昌黎县林业局绘制的白坨子村林带统计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景某乙、王某乙、石某乙、孟某乙、景某丙、李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景某丙、景某丁、孟某甲、白某甲、白某乙、白某某、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穆某某、王某丙、徐某某、孟某丙、孙某某、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景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属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报冒领、截留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景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凤梅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甲现押昌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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