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郭某某约定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小马”10颗。后二人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大酒店门口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0颗。经称量,净重1.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红色中华烟烟壳装着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10颗;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东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记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及告知;6.检查、辨认笔录、提取并封存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并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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