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景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504号

被告人景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陕西省宜君县,住陕西省宜君县**镇**村**组。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景某某明知李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本人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284802188********)交给李某某使用。同年9月18日,李某某将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7万元转至被告人景某某的农业银行储蓄卡账户。当日被告人景某某伙同李某某从银行取出人民币42万元并从中获取人民币10万元的好处费。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景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赔部分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四清

2019年 5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