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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景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2013年11月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景某某与侯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俩人便商量以购买“比特币”的方式为由骗人,2017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景某某通过微信与受害人王某某联系,景某某让王某某准备22万元人民币作为本钱,王某某准备好本钱后,景某某联系自称“刘某某”的侯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同王某某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接到侯某某,并将侯某某安排到临潼区人民路金驿站宾馆436房间,9月29日22时王某某说他有事需要钱,自己留了1万元,将准备好的21万元钱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将钱在北大街中国银行存入卡中,30日侯某某以金驿站网速慢不便操作为由,转住临潼区西花园附近的蜀汉大酒店216房间,后在酒店附近的六婆串串吃饭时,侯某某中途趁接电话之机逃跑。俩人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1万元,两人平分。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证明;

2、被告人供述;

3、同案犯供述;

4、被害人陈述;

5、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及照片;

6、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现场指认图;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无视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数额巨大合法财产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景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骊山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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