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某某**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景某某先后在巨某某**屯**街、***盗窃5次,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993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景某某在**镇政府南侧的****的圆管二十三根。经鉴定,被盗圆管价值人民币627元;
2.2019年11月1日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景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镇新商业街**楼自己门市门口的两个马桶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80元;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景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将**镇新商业街*号楼自己门市内的“羊泰牌”水泥十袋和“得力兄弟陶彩石”瓷砖五片以及128块红砖盗走。经鉴定,被盗水泥价值人民币250元,被盗瓷砖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红砖价值人民币46元;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景某某将被害人于某某放在**镇新商业街自己门市门口的“豪航陶瓷”牌瓷砖六包盗走,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镇新商业街自己门市门口的“****”牌的瓷砖六包盗。经鉴定,被盗“****”牌瓷砖价值人民币630元,“****”牌瓷砖价值人民币360元;
5.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景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甲放在**镇新商业区的街道*号楼自己门市门口的黄沙盗走2.5方。经鉴定,被盗黄沙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3.证人贾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陈述;5.被告人景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巨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巨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卫东
检察官王丹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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