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洪某某甘亭镇**村人,农民,家住本村。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30分,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晋L*****号小型轿车在洪某某城内嘉园路沁春园门口,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关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液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含量为190.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民法院
检察官:孔兰秀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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