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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故意杀人案)_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无业。2012年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9日移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因不满女友李某某与曹某某之间的交往,而蓄意购买刀具前往李某某位于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楼**室的出租房内,借故与出租房内的曹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单刃刀具捅刺曹某某胸、腰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某当场死亡。经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师鉴定:曹某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脾脏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为泄私愤,而蓄意准备刀具并持刀行凶,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燕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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