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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景**,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因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景**因在歪子街停车与街边摆摊卖年画的陈**发生冲突,后被害人院**上前劝架,被景**推倒在地,造成左手骨骨折,腰部损伤。法医鉴定,院**左上肢及躯干部的损伤均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景**赔偿院文爱4300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景**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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