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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村**街**号,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在济南市章某区普集街道办事处钢木市场内,因卸货问题与刘某甲发生口角,之后二人持械互殴,互殴造成景某某右小腿和刘某甲左前臂受伤。刘某甲妻子李某某、父亲刘某乙、表哥于某某等家人得知后赶到现场与景某某理论,双方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被害人于某某欲图持铁椅殴打景某某,钢木市场主任王某某见状便将于某某手中铁椅夺下,放到地上,被告人景某某拿起铁椅砸向被害人于某某,造成被害人于某某右手骨折。之后,被告人景某某与李某某扭打在一起,并咬伤了李某某的面部。经法医鉴定于某某右手部损伤为轻伤二级;刘某甲头部、左上肢损伤为轻微伤;李某某面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景某某右下肢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景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到案后,被告人景某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56259****;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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