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铜石镇丹阳村。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景某某和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在本村胡某某家打牌,因景某某怀疑王某某藏牌,双方发生争执,景某某用木椅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臂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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