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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景某某和被害人许某甲因景某某所出售的农药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景某某用拳头击打许某甲面部,致许某甲右眼受伤。2019年5月23日,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甲损伤属重伤二级。2019年10月30日,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许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许某甲眼球破裂伤,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案发后,被告人景某某将被害人许某甲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部分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住院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某某某、许某乙、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害人许某甲陈述;被告人景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景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同川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景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笔录3份共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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