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58号
被告人景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景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8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于2017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景某某于2020年2月,提供位于江阴市**大道与**路十字路口西北角的玻璃房厂房给谢某某(已判决)开设赌场,谢某某于2020年2月22日至3月1日在上述地点组织赌客承某甲、承某乙、鲍某某等赌客以“牛牛”形式赌博3次,抽头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景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
被告人景某某于2020年3月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景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姚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梦醒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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