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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陕西子洲县,现住榆阳区**路**巷**排**号,无业。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1小轿车行驶至榆西路延伸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欣

张宇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1399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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