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景**,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号楼2单元401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景**在安定区西川河州村田园人家饮酒后,驾驶自己车牌号为甘******号小型轿车在河州村餐饮店大门口与张**驾驶的甘******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对发生事故后提取的景**静脉血液进行酒精(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景**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75.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莹安
书记员:李月娥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景**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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