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景某某,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单元**室)。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景某某与他人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饭店内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景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告人景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车辆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查获、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晗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