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北城区**巷**号,系丰镇市**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05分,被告人景某某酒后驾驶蒙JA****小型汽车行驶至丰镇市迎宾大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提取其体内血液,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乙醇含量为22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车辆领取通知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谷雨S80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交管大队将执法记录仪的查获经过和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鹰
检察官助理:于培荣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8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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