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景某某,曾用名井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6197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名城**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30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11时24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黑N****5号车途径河西村治安卡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363mg/100mL。2020年10月26日经黑河市天翼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景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测试为37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N****5号红色小轿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
3. 鉴定意见: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恩民
检察官助理:刘佳颖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景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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