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586号
被告人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39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陇海快速路二层高架由东向西行驶至一马路上桥匝道口东侧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74mg/100ml。被告人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景某某供述;2、受案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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