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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景某某,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景某某驾驶苏F1****号二轮摩托车(已注销)沿如东县掘港镇珠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拥军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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