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壶关县**镇**街**小区**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8日被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景某某于2020年5月3日15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系机动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潘家园桥北兆佳眼镜城门前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检测,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7mg/100ml。
被告人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景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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